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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描述:
在北京某五星级酒店用餐集体食物中毒,有中毒症状人数十多位,症状轻重不等,轻者腹泻,重者发烧,上吐下泻,以致胃粘膜出血,均有正规医院诊断证明。事发后海淀卫生局已经出具调查报告,结论是由于食用了该酒店食物发生不明细菌性食物中毒。
求助问题:
酒店方目前已承认事故责任(起初是抵赖拒不承认)。但在赔偿上只愿意赔付每位受害者看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,另外再每人赔偿300元。并称即使告到法院也只赔付医药费(原数额不加倍),没有精神损失和身体伤害赔偿一说。
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给解答一下,这个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吗?如果索赔精神损失和身体伤害费,目前北京市的惯例是多少?谢谢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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